为了增强河池市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五有”工作实施细则可操作性,现将《河池市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五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河池市人民政府网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5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401号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指导科(邮政编码:547000,电话:21118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池市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五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czdfhc@163.com。
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5月20日
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
澳门威斯尼斯人娛乐城:《河池市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五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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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五有”即:消防工作有人管、消防设施有人建、火灾隐患有人查、火灾发生有人救、消防知识有人讲。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消防安全管理“五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作的具体落实,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工作的指导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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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健全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安全管理“五有”工作事宜,研判本地火灾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基层灭火救援消防队伍,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村(居)民委员会应发动党员、村干“包组入户”上门,为每家每户张贴家庭消防安全提示牌,填写家庭消防安全问卷调查,帮助查找家庭火灾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巩固脱贫、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住宅消防安全检查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遏制火灾多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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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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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与城乡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九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能为农村(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编制村庄规划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富民工程建设以及易地搬迁等项目时,同步规划消防道路、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源等公共基础消防设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督促建设工程单位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统筹推动消防安全治理。
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供水、城乡用电、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易地搬迁、饮水工程、村寨改造、电力改造、乡村振兴等工作,持续实施村寨电气防火改造,同步推进饮水改造、道路改造、炉灶改造、房屋改造等“五改”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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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火灾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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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针对火灾多发的行业和领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相关行业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对社区、村庄火灾隐患实施常态化巡查整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制订并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对易地搬迁安置区、扶贫企业、产业工业园、家庭工厂、手工作坊、直采电商、农家乐及民宿等区域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帮助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火灾隐患排查机制,督促落实日常巡查、月度检查、隐患整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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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灭火力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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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 (GB/T35547-2017),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灭火力量。县(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购置、更新消防装备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乡镇企业自发组建消防队伍,出资购置灭火救援器材。
第十七条 ?专(兼)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等灭火力量应制定“建、管、训、用”等制度,落实值班值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业务指导,建立联勤联训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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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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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村(居)民消防体验中心,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把消防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工作总体部署中,认真研究宣传工作思路,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宣传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推动农村(社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员应当将安全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作为对村(居)民住宅的“入户”宣传内容。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忙时节和火灾多发季节特点,结合民俗习惯,利用歌会、坪会、坡会等人员相对集中的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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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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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商乡村振兴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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